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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关于做好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22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基地班)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现拟定如下: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我系成立中文系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基地班)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系主任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中文系各教研室教师,本科生教学秘书,和本科生辅导员组成。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二条  我系原则上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地班学生中,根据综合排名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热爱国家,拥护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合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生成果记录,无因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含系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必修课平均绩点(GPA)不低于2.8

(四)外语成绩优秀。(CET-4550分或CET-6425分)

(五)专业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者。(重修合格即可)

(六)本科毕业后不计划参加工作或赴境外留学。

(七)身体健康,能够继续深造。

(八)定向生、委培生不参加推免申请。

第三条  专业必修课平均绩点(GPA)不低于2.8,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学生,可以不受综合排名的限制,申请特别推免程序:

(一)在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者。

(二)在《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科竞赛活动上获得重要奖项者。

(三)入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学生。

第四条  特别推免程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三名我系教授联名推荐;

(三)中文系审核同意;

(四)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学生申请理由和教授推荐意见;

(五)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会,申请者须参加答辩。

 

第三章  推免办法

第五条  我系原则上根据学生综合排名择优遴选推免生。

第六条  综合排名由专业课成绩均分(占70%),院系推免面试成绩(占

20%),素质类加分项目高水平竞赛、学术实践活动、道德风尚等活动所获奖项及发表成果加分(占10%)组成,具体细则如下:

(一)专业课成绩计算的课程范围,为大一至大三所有专业必修课。

(二)专业课成绩均分计算公式:成绩分=∑课程成绩*学分/学分总数

(三)面试成绩由系组织。面试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面试情况打分,总分100分。

(四)素质类加分项目包括高水平竞赛、学术实践、道德风尚等活动所获奖项及发表成果,具体内容如下:

  A、 学术竞赛类

“大夏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

原创文学大赛获奖;

中文系本科生学术论坛获奖等。

(一)学术实践类

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包括中文核心期刊、CSSCI等);

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含立项);

寒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获奖等。

(二)道德风尚类

华东师范大学十佳女大学生;

“感动师大”优秀人物等;

见义勇为等获市级、校级表彰者。

第七条  素质类加分项目所加分值依据《素质类加分项目细则》(附录2

施行。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推免生名额。

(二)中文系推免工作小组依据下达名额,商议并分配各专业方向名额。

(三)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前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出示四六级考试成绩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填写《中文系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附录1)。

(四)我系按照推免工作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组织开展面试。根据综合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入选名单的学生,须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六)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学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未经学校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七)学生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将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向提出异议的学生个别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八)确定推免的学生,应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九条  已经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  被确定推免后,受刑事或违纪处分者;

(二)  不能如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三)  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的。

第十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别业生就业推荐计

划,不批准其赴境外留学的申请。

第十一条  每位学生只能申报一个专业方向志愿,面试之前允许更换已有志愿,面试结束后不能参加其它专业方向的面试,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二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如被取消推免资格,其推免名额将依照综合排名,由其他学生补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所有。

附录1.docx 附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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