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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就医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次数:185

一、定点医院

    我校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本市的门诊、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为市六医院、市五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和吴泾医院。

二、大学生门急诊

    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定点医院门诊及因急诊在本市或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校医院按规定报销。居保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三级医院报销50%,二级医院报销55%,一级医院报销65%,自费项目除外。

三、大学生住院(本市住院)

    大学生每次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需在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自付300元;二级医院自付100元;一级医院自付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三级医院自负45%,二级医院自负35%,一级医院自负25%,其余部分由居保基金支付。

四、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费用全部由居保基金支付。

五、零星报销(外地住院)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医药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交校医院统一送区医保局审核。

六、开具住院、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所需材料

    ①大学生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住院通知单、经院系同意并签字盖章的住院结算凭证申请表(在学工部或研工部网站上下载),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住院凭证一次签发后7天内有效。

    ②大学生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并签字盖章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申请(在学工部或研工部网站上下载),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开具后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继续医疗或6个月变更治疗机构的,应重新开具凭证。

以上规定适用于2011年之后入学并且参保的大学生,

不详之处请来电咨询,电话:62232375,543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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